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全苗 | 注册资本:2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744118693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潮路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0
(2022)浙0481民诉前调1264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浙江心安食品有限公司
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09-05-19
2009-05-19
(2009)浙嘉辖终字第101号
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08-04-18
2008-04-18
(2008)浙民一终字第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42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季度-2024年4季度,当事人在部分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及其他免于罚款时段的环保电价款16262.1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及其他免于罚款时段的环保电价款16262.14元。
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