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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马二姐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春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7MAAJM1JE0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赫章县财神镇财神村皮匠街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烟处〔2025〕第001号
2025年01月12日15时40分,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六曲稽查中队接到举报称:有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装有大量卷烟从贵阳运到赫章县财神镇,车牌号:贵AP6V05,大概晚上21点左右经过赫章收费站。接到举报后,六曲稽查中队立即报告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立即组织安排六曲稽查中队、城关稽查中队执法人员前往赫章高速收费站及赫章到财神沿线地点进行调查核实,并协调配合公安执法人员实施检查。于2025年01月12日22时00分在达依街上将该车辆成功查获。执法人员李艳奎24050752017、黄龙24050752029,向现场负责人(陈清)出示检查证,说明来意后,在陈清的配合下,对其所驾驶的车辆(车牌号:贵AP6V05)依法进行检查,在该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用绿色编织袋包装的卷烟,贵烟(喜),数量200条,初步估价32000.00元。 经现场勘验,现场负责人(陈清)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以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 陈清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同意,对该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根据现场负责人陈清及当事人马春琴询问笔录所述:以上查获涉案卷烟是当事人马春琴因家里办白事急需用烟,去贵阳购买了以后请陈清带回来,马春琴请陈清带卷烟时并未告知所带货物为卷烟,陈清对所拉货物为卷烟并不知情且未收取相关费用。陈清从贵阳出发后到达赫章县达依乡街上时被专卖执法人员查获。由于当事人马春琴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以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该行为已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根据现场笔录、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查获卷烟现场图片,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送检。经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鉴定,鉴定报告NO:R-ZW5205250100007号文书鉴定结论为,送检卷烟品牌1个,为真品卷烟。该案在整个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实际交易凭证,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5〕1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核价,该案涉案卷烟价值32000.00元。
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的38.5%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12320.00元)。
12320.00元
赫章县烟草局
2025-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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