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张洪旭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洪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0211MA3M4FPM4M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办事处五龙河路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黄市监处罚〔2023〕770号
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在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五龙河路43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技工室内,操作台上摆放有已经制作好的牙齿印模,旁边摆放有1桶已开启使用的“藻酸盐印膜粉”,桶身标示有: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生产,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294号,注册号/技术要求编号沪械注准20162630485,净含量1200g,生产日期:20190609,使用期限:18个月。已过期,桶内余印膜粉 400g。经查,以上“藻酸盐印膜粉”是当事人从青岛同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单价为12元,用途为制作义齿模子,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无法确定被扣押“藻酸盐印膜粉”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同时当事人没有其他批次启封在用印膜粉和替代品。依据以上事实,可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鉴于无法确定涉案产品过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认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1、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1桶已开封使用的“藻酸盐印膜粉”); 3、罚款2000元整。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00.00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