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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醇鼎国晏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韬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HXK0M8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商贸中心B2区2层11栋-21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4
(2025)陕01知民终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醇鼎国晏酒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6
2020-11-16
(2020)赣0926民初1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深圳市福田区夜一酱贸易商行、贵州醇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224号
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及经营场所是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新屋基组,但从2023年5月份起实际经营场所是在鲁班街道办事处国际商贸城B2区11栋,登记的住所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未载明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位于鲁班街道办事处国际商贸城B2区11栋的现实际经营场所内利用一台半自动灌装机、一台半自动压盖机、一台打包机分两次为客户王伦飞共计生产包装“屌茅”酒543瓶(按6瓶/件计算共90件零3瓶),并收到王伦飞分三次微信扫码或转账支付的酒款、包装费、材料费(含茅型瓶、胶帽、飘带)和纸胶、透明胶费用共计6361元(第一次支付3200元,第二次支付2894元,第三次支付267元)。当事人从贵州省仁怀市盛子酿酒作坊购进基酒800斤,进价是6元/斤,售价是8元/斤,生产包装“屌茅”酒用去543斤,另销售给王伦飞110斤,现还剩余147斤在经营场所内。当事人收取王伦飞包装费是1.5元/瓶共814.5元,按进价收取材料费(含茅型瓶、胶帽、飘带)是2.15元/瓶、纸胶费20元、透明胶费16元,酒盒、外箱和标签是王伦飞从“长江包材”定制的,价格是25元/件,当事人用去90件零3瓶(90.5件)的酒盒、外箱和标签,费用是2262.5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证生产“屌茅”酒的货值金额是8623.5元,违法所得是1900.5元。 当事人现实际经营场所内的生产包装线是贵州省仁怀市富酱酒业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正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资料已于2023年8月3日提交,当事人未利用该生产包装线生产包装“屌茅”酒和其他产品。当事人成品库房内的國晏(1911)酒287件(规格1×6×500ml)是当事人委托贵州红四渡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包装的,國晏(1911)包材外箱220个、醇鼎國晏外箱550个、國晏V20外箱140个、國晏V8外箱140个、國晏(1911)手提袋300个是当事人委托贵州红四渡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包装國晏酒剩下的包材,由于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当事人才将上述产品及包材存放于现经营场所成品库房内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付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 2.《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已经将行政相对人(王伦飞)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告知; 3.王伦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对王伦飞询问笔录2份,证明以下事实:①王伦飞销售的部分“屌茅”酒是贵州醇鼎国晏酒业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包装的,本局根据该线索进行深入调查;②由贵州醇鼎国晏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基酒8元/斤、收取包装费1.5元/瓶和材料费(茅型瓶、胶帽、飘带)2.15元/瓶,王伦飞提供酒盒、外箱和标签,为王伦飞生产包装“屌茅”酒543瓶,王伦飞共支付给贵州醇鼎国晏酒业有限公司费用6361元;③王伦飞从贵州醇鼎国晏酒业有限公司另外购进
罚款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5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2
仁市监处﹝2023﹞287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8月22日(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贵州醇鼎酒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1日变更为贵州醇鼎国晏酒业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醇鼎大重九999酒”酒盒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2022年9月13日,专利号为:ZL 2022 3 0150728.8,当事人在2022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醇鼎大重九酱”的33类商标,2022年7月6日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 当事人生产过两款“醇鼎大重九酱酒”,一为“醇鼎大重九酱酒”,另一款是“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当事人在2022年2月25日包装生产了11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规格1X6X500ml),销售了100件,品鉴和用于拍摄抖音使用了1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的包装材料是2022年2月20日在杭州锦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打印(不是印制),打印了110件(规格1X6),每件打印费25元。当事人的“醇鼎大重九酱酒”成本价每件131.2元(包含酒盒25元/件,酒瓶2.7元/个,基酒14元/斤,包装费1元/瓶),销售价每件160元,每件获利28.8元,销售100件获利2880元。 “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的包装材料是2022年9月3日在杭州锦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印制,共印制了500件(规格1X6),在2022年9月30日包装了10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规格1X6X500ml),剩余40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包装材料还堆放在公司内。当事人的“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的包装材料印制费每件25元,“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每件成本131.2元(包含酒盒25元/件,酒瓶2.7元/个,基酒14元/斤,包装费1元/瓶),销售价每件160元,每件获利28.8元,销售100件获利2880元。 当事人包装“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使用”的基酒从贵州省仁怀市盛子酿酒作坊购进,“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均使用同一酒体,基酒价格为每斤14元,共购进基酒1260斤,货值17640元。 当事人的“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销售价均是每件160元,两款各销售100件,销售200件共计经营额32000元。剩余40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包装材料货值10000元。 当事人包装销售的“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的外包装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卷烟的外包装主色调相同,商品标识主图案图形、文字颜色近似。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卷烟,自上世纪以来,获得多项荣誉,为消费者所知属,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的包装装潢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卷烟的包装装潢相似、名称相似,让消费者认为两种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3
仁市监处﹝2023﹞200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8月22日(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贵州醇鼎酒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1日变更为贵州醇鼎国晏酒业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醇鼎大重九999酒”酒盒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2022年9月13日,专利号为:ZL 2022 3 0150728.8,当事人在2022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醇鼎大重九酱”的33类商标,2022年7月6日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 当事人生产过两款“醇鼎大重九酱酒”,一为“醇鼎大重九酱酒”,另一款是“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当事人在2022年2月25日包装生产了11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规格1X6X500ml),销售了100件,品鉴和用于拍摄抖音使用了1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的包装材料是2022年2月20日在杭州锦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打印(不是印制),打印了110件(规格1X6),每件打印费25元。当事人的“醇鼎大重九酱酒”成本价每件131.2元(包含酒盒25元/件,酒瓶2.7元/个,基酒14元/斤,包装费1元/瓶),销售价每件160元,每件获利28.8元,销售100件获利2880元。 “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的包装材料是2022年9月3日在杭州锦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印制,共印制了500件(规格1X6),在2022年9月30日包装了10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规格1X6X500ml),剩余40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包装材料还堆放在公司内。当事人的“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的包装材料印制费每件25元,“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每件成本131.2元(包含酒盒25元/件,酒瓶2.7元/个,基酒14元/斤,包装费1元/瓶),销售价每件160元,每件获利28.8元,销售100件获利2880元。 当事人包装“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使用”的基酒从贵州省仁怀市盛子酿酒作坊购进,“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均使用同一酒体,基酒价格为每斤14元,共购进基酒1260斤,货值17640元。 当事人的“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销售价均是每件160元,两款各销售100件,销售200件共计经营额32000元。剩余400件“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包装材料货值10000元。 当事人包装销售的“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的外包装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卷烟的外包装主色调相同,商品标识主图案图形、文字颜色近似。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卷烟,自上世纪以来,获得多项荣誉,为消费者所知属,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醇鼎大重九酱酒”和“醇鼎大重九酱酒(醇九)”的包装装潢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卷烟的包装装潢相似、名称相似,让消费者认为两种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