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睿佳车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绪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328579941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黄王公路6号(存在多址信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9
(2025)粤0307民初37005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9
劳动争议
天津市睿佳车业有限公司
刘**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0
劳动争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2-23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5
2023-12-06
劳动争议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6
2023-11-16
劳动争议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7
2023-09-15
劳动争议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8
2023-07-04
劳动争议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9
2021-09-26
(2021)鲁01民终89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睿佳车业有限公司
济南历下立坤摩托车维修部,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8-26
(2021)津0114民初103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19
(2024)津0114民初8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睿佳车业有限公司
无锡聚澳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6
2021-10-11
(2021)鲁01民终89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睿佳车业有限公司、王**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3
2021-07-08
(2021)津0114执保7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纽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睿佳车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5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5-06
2020-12-14
(2020)皖0102民初1201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合肥市瑶海区吕天电动车经营部、天津市睿佳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20
2017-02-14
(2016)鲁0105民初6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济南天桥区鸿亭电动车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坨罚﹝2024﹞35号
2024年7月2日,我局接到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35Z,商标:永久)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号:TXZJ/***************),检验结论:经检验,车速限值、导线布线安装、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烟台市牟平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2024年8月26日,我局接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55Z,商标:捷羚)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号:AH0100492-2024),检验结论:经检验,标识与警示语、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结构、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63Z,商标:捷羚)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号:AH0100493-2024),检验结论:经检验,标识与警示语、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8080元;没收违法所得:9040元。
1808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2
津武市监坨处罚﹝2024﹞6
2023年12月4日,我局接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76Z,商标:世纪鸟)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号:JZ230106JD066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充电器和蓄电池不符合GB17761-2019《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00元;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3400元。
134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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