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尚农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尚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9MA5PAG154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财富商城(马燕映出租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田市监处罚[2023]34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田林县尚农小超市位于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财富商城(***出租铺面),当事人办理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时,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黄豆芽已对外销售完毕。该批次黄豆芽是当事人配偶在菜市场街上跟流动摊贩购买的,购买时未能索要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当时购进黄豆芽3kg,购进价格:**元/kg,销售价格:**元/kg,黄豆芽总货值金额为18元,销售总额是18元。再查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当事人配偶事先不知道上述黄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本局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因该批次黄豆芽当事人全部销售于抽样人员用于检验检测,所以当事人未做召回公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拍照取证照、《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以上相关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18万元#
1000.00元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