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东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057726777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环南二区城南工业园区A8幢12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7
(2025)新2327民初339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魏*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8
(2025)新23民终43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草*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10
(2025)新2327民初14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马*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4
2025-02-26
(2025)新2327民初15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马**,马**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5
2024-12-13
(2024)新2327民初32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6
2024-12-10
(2024)新2327民初207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草*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7
2024-08-07
(2024)新2327民初208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陈*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8
2024-08-06
(2024)新2327民初207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草*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9
2024-08-06
(2024)新2327民初20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王**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10
2023-01-18
(2023)新23民终2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
张**,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3
2023-05-16
(2023)新2327民初12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邓**、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0
2023-03-16
(2022)新2327民初255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20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25
2023-01-11
(2022)新2327民初25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25
2023-02-17
(2022)新2327民初25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1988.0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3-14
2023-01-11
(2022)新2327民初227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穆*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90.1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县市监处罚(2023)193号
2023年12月5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涉嫌违法线索(编号:13264849)。内容为:“单位名称: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姓名:李建;广告内容:神火地产上河景苑神火之光耀满全城VIP0994-6856666北庭路5号北庭迎宾馆对面,90-240平米墅质洋房,敬请期待...;违法状态:涉嫌违法;违法依据行为表现: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不真实,涉及面积的,没有载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没有载明该机构名称。(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2月5日、12月12日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环南二区城南工业园区A8幢125号的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内容表示认可(编号:13264849),该广告为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在当事人公司东侧摆放有4张广告牌,内容为:“墅质雅居·全城热销·建面约110㎡-246㎡电梯洋楼,临河而居,幸福热线:0994-6856666,项目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5号北庭迎宾南面。开发单位: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作为甲方,新疆艺龙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环保垃圾箱广告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在吉木萨尔县文明路、文化路、北庭路共计150块广告位打广告,广告位租金为330000元,该批广告2200元/广告位。其中有3个内容为“神火地产上河景苑神火之光耀满全城VIP0994-6856666北庭路5号北庭迎宾馆对面,90-240平米墅质洋房,敬请期待...”的广告位,该广告内容标示的“90-240平米墅质洋房”未载明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广告费用6600元。 当事人公司东侧摆放的4张内容为“墅质雅居·全城热销·建面约110㎡-246㎡电梯洋楼,临河而居,幸福热线:0994-6856666,项目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5号北庭迎宾南面。开发单位:吉木萨尔县神火置业有限公司。”的广告牌为2023年7月在嘉徽广告公司定做的广告,该广告内容均未标明预售许可证书号。截止核查之日,因当事人未规范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4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3〕193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对本局认定的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载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考虑发布未载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的房地产广告行为与发布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涉嫌发布未载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的房地产广告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未载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考虑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被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法线索形式推送,并且查证属实,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2年以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原则上不得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9900元。
99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