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舞阳街道姚吉土特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瑞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1MA2D56XC4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百渚巷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178号
经查明,当事人属小食杂店,日常销售滋补类土特产(中药材)类食用初级农产品为主,店内陈列的人参滋补中药材浸泡白酒,为当事人自己用白酒加入人参、鹿茸等滋补类中药材自行配制,日常主要为放在店内展示,故配制比例未固定。当事人销售给施*的1瓶皇封村山参酒,酒类食品标签信息齐全规范,因是2014年当事人及其家人在东北经商结束期间自行购买,所以已经无法提供购入凭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皇封村山参酒食品标签标识的销售商(委托商)白山市御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11日,已于2023年02月15日核准注销,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酒类等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生产企业(受委托商)白山市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8月23日,已于2022年11月28日核准注销,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加工、销售配制酒”、“人参制品、鹿茸鹿鞭制品、土特产品”等。投诉皇封村山参酒悬挂的林下山参鉴定证书标识的鉴定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参及制品检验中心,网上已经查询不到该机构近些年的相关信息,有无撤并等信息均无法查询,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2日以EMS寄件向吉林省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递去“德市监舞协查【2023】01号”协助调查函(EMS运单号1257023482803),经查询邮政速递物流平台,显示该快递件已于2023年12月24日由收件单位吉林省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单位收发室),但至2024年1月30日止,收件日起26个工作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收件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如需延期完成的,需提前告知我局)本局未收到任何协查回复信息。据此,该投诉的皇封村山参酒作为预包装食品属性,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情形,也未能获取证明该酒悬挂的林下山参鉴定证书存在虚假、违法的证据。当事人销售给施豪的1瓶“虫草鹿茸”浸泡白酒,是当事人应其朋友郑**订购需求,由郑**提供的自家自酿酒、当事人提供外购的虫草予以协助浸泡,因郑**最后减少了1瓶的需求,留存在当事人店内,事后当事人添加了若干鹿茸,2023年12月4日由投诉举报人施*购买。该酒浸泡所用的虫草、鹿茸,当事人系多次进货(不同供货商、不同规格)中挑选放入,已无法分清供货商及产地、具体进货价格等。当事人销售给施*的上述两瓶白酒的总价为1550元,销售当时未具体区分各自价格,在调查中,当事人按皇封村山参酒年份、人参类别品相、“虫草鹿茸”酒内含虫草鹿茸价格等信息,确认皇封村山参酒1050元,“虫草鹿茸”酒500元。当事人销售自制“虫草鹿茸”酒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与投诉人施*之间的投诉索赔纠纷,经本局调解,双方于2024年1月30日达成一致:赔偿施*4300元,其购买的1瓶皇封村山参酒、1瓶自制“虫草鹿茸”酒予以全额退货(确保未开封、无损前提下由投诉人施*送回),投诉人施*予以撤诉。查询当事人信用信息,显示无行政处罚记录。
SourceURL:file:///home/huzhou/姚吉土特产商行人参酒处罚材料doc.doc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除两名投诉举报人的销售外,未发现其他违法销售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等,符合《》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第一项“(一)主观过错较小;”、第二项“(二)初次违法;”、第三项“(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第四项“(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第十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第一项“(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第二项“(二)危害范围较小;”、第三项“(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第五项“(五)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第一项“(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依据该《》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等,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本第七条的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2.罚款11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1600元,依法上缴国库。
11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