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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本庄镇梁琴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3MA6ECEA75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本庄镇葛闪渡村石板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2025]181号
经查实,当事人员工梁琴负责石阡县本庄镇梁琴小吃店的餐食制作、上餐等能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梁琴于2023年8月18日在石阡县人民医院本庄分院通过健康体检办理了健康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梁琴在2024年8月17日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后仍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直至案发日止。案发后,梁琴已于2025年8月7日前往石阡县人民医院本庄分院体检取得新的有效健康证明。 由四川省广德成食品有限公司(CD)生产的顺甘香玫瑰茶浆(果味酱)是当事人女儿于2024年去余庆县的一家甜品店购买的,购进数量1瓶,购进价格25元/瓶,截止案发日,顺甘香玫瑰茶浆(果味酱)已使用二分之一。由广东百家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家鲜浓缩鸡汁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左右从石阡县方霞蔬菜粮油店购入的,购进数量5瓶,购进价格:20元/瓶,截止案发日,已使用完4瓶,剩余1瓶已开封使用二分之一的量。当事人能提供百家鲜浓缩鸡汁的供货方资质资料,无法提供顺甘香玫瑰茶浆(果味酱)的供货方资质资料,无法提供百家鲜浓缩鸡汁、顺甘香玫瑰茶浆(果味酱)的进货凭证。涉案食品是当事人在店内做餐食时用来调味的,不单独对外计价和销售。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元(20+25)。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涉案食品的使用台账,故无法查明涉案食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有无继续使用的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强制〔2025〕181号)1份2页、财物清单(石市监物清〔2025〕181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和向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程序; 2.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址、执法过程及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操作台柜子内待使用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后仍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行为、涉案数量、购进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梁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梁琴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体检,办理新的有效健康证明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百家鲜浓缩鸡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查看了供货方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5年9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8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告知书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警告#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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