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嘎什根乡明义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6X5FF6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嘎什根乡那林村那林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225号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艳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刘艳作为食品经营者,承认了自己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仍未整改的事实。
2025年9月3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嘎什根乡明义食品商店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9月11日,当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嘎什根乡明义食品商店对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仍未完成,多数食品进货时都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情节较重,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6“一般”中,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规定。”建议责令镇赉县嘎什根乡明义食品商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