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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业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子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689583065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86号综合办公楼B座20层200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30
(2025)新4223民初16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海**
新疆业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5)新4223民初16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海**
新疆业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3
2025-05-12
(2025)新4223民初16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海**
新疆业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4
2024-12-12
(2024)新42民终14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业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3-29
(2024)新4223民初32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业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6
2024-03-21
(2024)新4223民初32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业易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12-06
2013-12-06
(2013)沙民一初字第1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建城煜邦物业公司与金马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9506.8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82号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经核实,你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日,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经查,你公司2022年申报物业收入23,660.38 元、2023年申报物业收入35,487.97元、2024年申报物业收入105,145.91元。 经核实,你公司2022年-2024年每年物业费收入为1,304,904.23元,你公司通过现金及微信收取的物业费未记收入也未在规定时间进行足额纳税申报,2022年少计物业费收入1,281,243.64元,2023年少计物业费收入1,274,250.23元;2024年少计物业费收入1,199,758.32元。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以下少缴税款: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共计209,544.22元,其中2022年应补缴73,245.04元,2023年应补缴67,521.37元,2024年应补缴68,777.81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87498.82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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