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镶黄旗众鑫冶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海 | 注册资本:7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8767884470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新宝拉格镇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1
2021-08-16
(2021)内2528财保13号
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内蒙古镶黄旗众鑫冶金有限公司、蔡**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4131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镶)应急罚﹝2025﹞4号
2025年5月20日,镶黄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镶黄旗众鑫冶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进入矿热炉(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审批;2.矿热炉处未设置“有限空间”标志;3.氧气瓶空瓶存放处未设置防倾倒措施;4.车间二层中间一氧化碳报警器无声光报警,控制器主机声光报警损坏;5.未按照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进行培训;6.未编制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未进行安全隐患检查;7.未与外聘电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8.未按照应急演练计划进行应急演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的行政处罚。
118000.00元
镶黄旗应急管理局
2025-06-06
2
黄税罚﹝2023﹞1号
内蒙古镶黄旗众鑫冶金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属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仍逾期未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该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适用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依据
处罚欠缴税款50%的罚款
652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