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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精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贤亮注册资本:3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9HR4M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176号融和中心7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5﹞1062号
1、当事人住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176号融和中心703,已领取营业执照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2、当事人系注册代码3210-440114-201212-0016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确保该电梯合格运行。但2025年8月11日广州市局委托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梯进行检测,发现电梯紧急照明、紧急报警装置两个不合格项。当事人称出现不合格项是因为上述装置是同一个充电电池,因电池老化蓄电时间不够长。经核对上述电梯2025年8月6日的维保记录,认定当事人说法合理。3、当事人系注册代码3210-440114-201111-0038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确保该电梯合格运行。但2025年8月11日广州市局委托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梯进行检测,发现电梯的2025年8月6日半月保养记录中制动器各销轴与现场不符合、主机制动器臂销轴有脱落两个不合格项,按技术规范要求出现上述问题应该停用该电梯,但当事人在维保中未能发现上述问题。当事人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示今后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认真进行电梯维保工作。4、当事人与上述注册代码3210-440114-201111-0038的电梯的业主签订了维保合同,一年的保养费用3600元,相当于每个月300元保养费,每个月做两次保养,相当于每次保养费150元。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发,我们仅认定其上述1台电梯被抽检前一次维护保养属未按技术规范来进行维护保养。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台电梯的一次的维保费150元。5、上述两台电梯经整改后已正常运行。其中注册代码3210-440114-201111-0038的电梯需复检合格方可使用,维保单位已通知检测单位于2025年8月13日复检合格后正常运行。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已于2025年12月9日将拟处以45000元罚款的穗花市监听告〔2025〕1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了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认为此次被抽检电梯老旧,老化现象客观存在,虽然严格按规范保养,但部分隐性故障或老化引起的性能波动有时难以在常规维保中完全根除。同时当事人提交了企业经营困难、生存压力巨大的证据,希望能对处罚金额酌情减轻。经研究,我局认为当事人高度重视此次维保的电梯被抽检不合格结果,认真吸取教训,组织全面排查,对所有维保的设备进行了深度维护与整改。同时依据省市局及区司法局关于审慎包容的政策指示,认可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意见,可酌情减少处罚金额。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二)初次违法;(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的规定。但同时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当事人维保的电梯有一项不合格项为“主机制动器臂销轴有脱落”,在检测报告中定性为严重隐患(重大问题),为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可以处一般处罚,一般处罚幅度为处以罚款3.7-7.3万。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合计罚没款40150元。
85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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