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胜兴汽配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庄小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WAFXC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浩源汽配城1区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40号
2017年04月10日,当事人格尔木胜兴汽配经销部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汽车配件零售业务。2021年10月,格尔木市本地某工地竣工后,负责该项目的公司离开格尔木,由其采购主管处理仓库库存汽车配件(数量不详、工地、负责采购的主管和主管所在的公司的名称均不详)。该主管与当事人经营者庄小微协商,将库存汽车配件送至当事人处,委托其以低价代售,并约定待该主管日后返回格尔木市时,再由当事人交付配件代售货款。此后,该采购主管始终未返回格尔木市,亦未通过任何方式与当事人联系主张货款结算事宜。据当事人经营者庄小微陈述,上述委托代售的汽车配件至今未实际售出,当前库存数量与当初接收时一致。
当事人经营者无法提供当时从上述公司采购主管处获得上述汽车配件的相关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的供述不予认可。
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将上述委托销售的包装标注有“玉柴图形商标”、“潍柴图形商标”、“中国重汽图形商标”商标的汽车配件与前任店主留存的包装标注有“玉柴图形商标”、“潍柴图形商标”、“中国重汽图形商标”商标的汽车配件放置于不同货架予以区分并售卖,其中注册商标为“玉柴图形商标”的玉柴滤芯组件8元/个、玉柴机油滤清器8元/个、玉柴机油滤清器10元/个、玉柴滤清器8元/个、玉柴滤芯组件5元/个;标注注册商标为“潍柴图形商标”的潍柴柴油粗滤器15元/个、潍柴出水放心滤15元/个、潍柴燃油滤清器滤芯12元/个、潍柴柴油滤清器滤芯12元/个、潍柴机油滤清器滤芯10元/个、潍柴燃油滤清器滤芯10元/个;标注注册商标为“中国重汽图形商标”的中国重汽燃油粗滤器滤芯8元/个、中国重汽燃油滤清器8元/个、中国重汽柴油滤清器4元/个。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经营者无法供述销售数量,也无法提供经营期间向外销售的“玉柴图形商标”、“潍柴图形商标”、“中国重汽图形商标”商标汽车配件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经营者销售的汽车配件外包装正面标注有“玉柴图形商标”商标,经对比,该图样与“玉柴图形商标”商标持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一致(《商标注册证》编号:3437133);当事人经营者销售的汽车配件外包装正面标注有“潍柴图形商标”商标,经对比,该图样与“潍柴图形商标”商标持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一致(《商标注册证》编号:21764426);当事人经营者销售的汽车配件外包装正面标注有“中国重汽图形商标”商标,经对比,该图样与“中国重汽图形商标”商标持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一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胜兴汽配经销部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15种共134个,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胜兴汽配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800人民币,上缴国库。
28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