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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君国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君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92L4C0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271、27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550号
2026年04月29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销售果切。
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销售果切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限期补办,罚款200元。
2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2
甬鄞市监处罚〔2023〕712号
当事人于2023年05月01日以**元/斤的价格从奉化方桥农贸市场采购该批次沃柑15斤,以11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05月16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上述批次沃柑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剩余3.73斤沃柑全部扔掉未销售,货值金额165元(15*11=165),违法所得45.08(11.27*11-7*11.27=45.08)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供货票据,快速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沃柑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8元; (二)罚款3000元。 合计罚没款3045.08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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