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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玉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6MA6E3HRX5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学堂坝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务综执01字第022号
2025年7月16日,我局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西大街进行检查时,发现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送气工潘进国存在无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合格证书送气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当日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7月17日,我局燃气管理中心又发现潘进国在都濡街道南山广场9单元9-4送气,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30000.00元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22
2
务市监罚[2024]15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七份,证明了以下事项: 1.证明了当事人正在营业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事实; 3.证明了当事人在务川鸿达燃气第五经营的上述七个气瓶现场检查均未安装自闭阀装置的事实。 4.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涉案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登记和充装记录的事实; 5.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液化石油气瓶安全评定报告的事实; 6.证明了覃智婵经营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扫二维码暂无绑定信息的事实; 7.证明了务川唐文美鲜肉店、务川申记猪肉零售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产权单位是务川县佳利燃气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十一份,证明以下事项: 1.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务川鸿达燃气第五经营部于2023年9月28日经营的七个气瓶均未安装自闭阀装置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因为当时没有气瓶可以周转使用,于是使用上述七个非自闭阀气瓶进行充装销售的事实; 3.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七个非自闭阀气瓶进行充装和销售了几次,当事人已记不清楚了的事实; 4.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七个非自闭阀气瓶主要在县份内进行流转使用的事实; 5.当事人对涉案的137只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销售没有充装记录的事实; 6.当事人充装销售的137只液化石油气瓶中有127只未进行使用登记就充装销售的事实; 7.当事人对没有充装记录和使用登记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召回的事实; 8.对未进行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检验,合格后进行使用登记的事实; 9.证明了送气电话号码15286166698为王家洪所有,王家洪系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瓶配送运输员工的事实; 10.证明了覃智婵经营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由王家洪从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配送运输到该店的事实; 11.证明了覃智婵经营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芯片已损坏,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没有及时更换的事实; 12.证明了务川唐文美鲜肉店、务川申记猪肉零售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是王家洪兄弟王家祥过世时老家亲戚帮忙从都濡街道龙洞湾务川县佳利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点购进用于烧猪肉的事实; 13.证明了务川唐文美鲜肉店、务川申记猪肉零售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产权是务川县佳利燃气有限公司的事实; 14.证明了务川唐文美鲜肉店、务川申记猪肉零售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由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送气工王家洪委托申学海送去的事实。 证据四:贵州省气瓶监管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充装使用的编号为“050390239、060030367”的两个登记显示的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3年5月1日、2023年6月1日。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气瓶安全评定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安全评定的事实; 证据六:液化石油气钢瓶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液化石油气钢瓶来源的事实; 证据七:记录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对召回的137只涉案液化石油气瓶处置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
罚款4.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3
2023务综执08字第28号
当事人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存在储罐紧急切断连锁装置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压缩机房未安装放散管、储罐区泄漏报警探头安装不规范等问题
对当事人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储罐紧急切断连锁装置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压缩机房未安装放散管、储罐区泄漏报警探头安装不规范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4000.00元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26
4
〔2023〕务综执01字第120号
2023年8月21日14时2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在黄都镇黄都社区马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务川自治县鸿达石油液化气站正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皮庆刚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平房内有重瓶39瓶(中瓶),运输车辆上有重瓶21瓶(中瓶)、重瓶5瓶(小瓶),该平房较为陈旧,距离公路约5米,门为木质门,且没有锁,无醒目提示标志,无绝缘地胶垫,达不到GB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的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在扫描平房内重瓶追溯码时,发现编码为0175490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05-01,0169969、175446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06-01,已超过检验日期。
1.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2.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 万元整(¥10000.00); 3.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违 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
10000.00元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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