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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群全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西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BUFEW40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苏州路71-11号、7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市监处罚〔2023〕40428号
经查,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群全餐饮店在南宁市兴宁区苏州路71-11、71-12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2023年3月10日,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南宁市兴宁区苏州路71-11、71-12号南宁市兴宁区群全餐饮店存在消毒柜不通电和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问题,并向我局发《检察建议书》(南市兴检行公建【2023】5号),要求我局责令存在问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我局于3月17日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对南宁市兴宁区群全餐饮店进行检查,对该单位使用餐具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4月14日,我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南宁市兴宁区群全餐饮店使用的餐具“小碗”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信息为:编号No:BFSQD040064006C,样品名称为:小碗(自行消毒),被抽样单位为:南宁市兴宁区群全餐饮店, 批次为:2023年04月13日,检验项目:大肠菌群,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抽检的“小碗”为当事人在经营中作盛装食物使用,总共消毒了20多个,该批次抽检其余的餐具,已要求当事人进行更换。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上缴国库。
5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