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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恒兴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773107336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下陈街道倪李张小区56幢3号至4号(仅限办公,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市监处罚﹝2025﹞2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05年3月3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将自行设计制作的“恒兴驾校|‘驾驶证+CAAC无人机操作证’联合报名特惠套餐来了”培训广告,发布在“椒江恒兴驾校”微信公众号上。广告中,“恒兴驾校成立于2005年,……是目前台州市校区(训练场)分布最广泛,培训规模最大、最专业的驾驶员培训机构,驾培合格率长期霸榜,是学车人的可靠选择”和“**航空(**智能科技)成立于2012年5月,是浙江省无人机培训行业中最专业的团队,公司资质齐全,教官团队业务精良,在省内拥有超高的口碑,公司已成为行业内‘最具活力、最具影响力、最具客户信赖’的无人机服务公司”,上述内容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培训优势,学得快、考得过!1 智慧教学,效率翻倍2 金牌师资,保驾护航汽车教练:10年+驾龄,通过率超95%”,系培训广告含有对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以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据调查,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科目分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月1日至6月26日各时段培训科目考试合格率,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科目四合格率超过95%,除此之外其他时段、其他科目合格率均低于95%。按简单算术平均数进行计算,当事人上述各时间段综合培训合格率均低于95%。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虚假内容。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于2025年6月24日将上述广告从“椒江恒兴驾校”微信公众号上撤下。期间共有777人浏览,未有人员报名参加广告中的联合培训。上述广告制作费用折算16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培训广告中含有对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以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该培训广告中的培训效果有虚假内容,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事项系同一违法行为产生,按“择一从重”原则,对当事人发布的培训广告同时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按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曾有被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陈述相关事实,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签订《自愿认罚承诺书》。本局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后续风险程度的影响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以及《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市监法〔2022〕7号)和《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台市监法〔2024〕9号)附件2《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序号1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按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当事人发布的培训广告中含有对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以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同时同时该培训广告中的培训效果有虚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陆佰元整(¥50600.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发布的培训广告中含有对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以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该培训广告中的培训效果有虚假内容,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事项系同一违法行为产生,按“择一从重”原则,对当事人发布的培训广告同时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按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曾有被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陈述相关事实,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签订《自愿认罚承诺书》。本局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后续风险程度的影响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以及《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市监法〔2022〕7号)和《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台市监法〔2024〕9号)附件2《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序号1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按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当事人发布的培训广告中含有对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以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同时同时该培训广告中的培训效果有虚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陆佰元整(¥50600.00)。
50600.00元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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