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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登妮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柳州潭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锦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L3XFX7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18号9栋5、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中市监处罚﹝2024﹞30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营业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化妆品中“佐登妮丝丰姿紧收热导膜”共2瓶,规格500g/瓶,使用期限分别为:有效期至20240201、有效期至20240202;“佐登妮丝雪原凝脂化妆水”共1瓶,规格150ml/瓶,使用期限为:有效期至2023/6/29;“佐登妮丝黑晶焕莹肌底液”共1瓶,规格15ml/瓶,使用期限为:有效期至2023年/10/25;“佐登妮丝九胜肽嫩白洁颜霜”共2瓶,规格:250g/瓶,使用期限均为:有效期至2022/12/29;“佐登妮丝九胜肽保湿乳液”共1瓶,规格:300ml/瓶,使用期限为:有效期至20240309;“佐登妮丝抗皱赋活露”共9瓶,规格:30ml/瓶,使用期限均为:有效期至20240302;“佐登妮丝净肤调理泥膜”共2支,规格:95g/支,使用期限分别为:有效期至2022.8.9、有效期至2022/10/7;“FEELNG”共28支,规格:15ml/支,该产品标签名称为“茶树水衡调理精华液”,系“菲灵·发道系列 水润去屑私享家”套装一部分,非最小销售单元,含标签的套装外包装已被当事人丢弃,使用期限为:有效期至2024.03.08;“原野毛鳞片修护啫喱水”共1瓶,规格:500ml/瓶,使用期限为:有效期至2022/12/25。上述产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产品中除了“原野毛鳞片修护啫喱水”为员工自带自用外,其余均由当事人总公司佐登妮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供应,当事人原用于提供美容服务,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6855元。因涉案化妆品当事人原用于提供美容服务,无相应产品使用价格及使用记录,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已在工作中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47瓶(支);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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