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权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权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01MA6G9JKW2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育英巷市场肉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罚〔2025〕0220号
经查,当事人自今年6月起将上述白色粉末即食品添加剂“食用纯碱(碳酸钠)”涂抹于生鲜猪肉表面并对外销售,猪肉进货单价为10元/斤,销售单价为13元/斤。现场查获涂抹过“食用纯碱(碳酸钠)”的猪肉共计2.9kg,货值金额75.4元,违法所得75.4元。
本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涉案猪肉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10103250167588JD2)显示该批次猪肉中未检出非法添加物硼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张权海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徐仕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图片6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3.对当事人妻子徐仕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并使用上述“食用纯碱(碳酸钠)”处理生鲜猪肉的事实。
4.对销售商罗家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食用纯碱(碳酸钠)”的来源。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10103250167588JD2)1份,证明抽检结论为涉案猪肉未检出硼酸的事实。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签字捺印。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契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 )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5.4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即涉案“食用纯碱(碳酸钠)”);
3、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1-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8-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