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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志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724092529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五星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8
(2022)浙1181民初1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龙泉航泰液压配件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1-02-09
(2021)浙0602民初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新兴金属材料厂
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何**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19-02-22
(2019)浙0624民初5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昌县华升球墨铸铁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4
2022-09-27
(2022)浙1181民初1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龙泉航泰液压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3
2021-02-08
(2021)浙0602民初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新兴金属材料厂与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5-19
2020-01-19
(2020)浙0213民初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豪发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原奉化市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11
2019-02-22
(2019)浙0624民初5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昌县华升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31.76元
民事案件
5
2018-08-05
2017-10-25
(2017)浙1082执2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奉化市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17-09-29
2017-07-28
(2017)浙1024民初3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机械厂与奉化市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44号
当事人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从萧王庙街道五星村周陈黄第二生产队处租得1.8亩土地,2017年,当事人为扩大生产经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萧王庙街道五星村村委会西边地块建造三间钢棚。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实地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266平方米,建筑面积26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66平方米。经与《奉化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奉化萧王庙街道五星村村庄建设规划局部图》核对,非法所占的266平方米土地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及五星村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奉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266平方米。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当事人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6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及五星村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26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66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798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奉化区茗山路269号208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1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010******62749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6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及五星村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26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66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7980元。
798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3-06
2
奉化应急罚决﹝2024﹞第000084-2号
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安全出口疏散标志不明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第一项第(十一)类第五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和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对宁波市奉化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1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
13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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