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陈友局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友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BXWFG4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路532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3年11月6日凌晨4点左右,当事人龙港市陈某某早餐店向上门推销油条人员陈某某购买油条20根,1元/根,共计20元(现金支付)。当事人龙港市陈某某早餐店未向供货人员索取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相关进货凭证,把购买油条放在店铺中销售给客户食用,零售价格1.5元/根。2023年11月6日在抽样前该批次的油条已售出6根,现场抽样基数为14根,抽样数量14根。至2023年11月6日该批次油条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30元。涉案的“油条”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油条无法召回。2023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要求。2023年12月11日,龙港市陈某某早餐店发现油条供应商陈某某再次上门推销油条,并通知供应商陈某某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另查,当事人陈某某与于2021年10月份左右开始在龙港市宫后路、迎港路等路段流动摆摊经营油条,在经营期间没有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2023年11月6日凌晨,当事人陈庆界以面粉为原料,添加双效泡打粉、无铝油条膨松剂和少量明矾,当天生产同批次油条200根,其中20根销售给龙港市陈某某早餐店,剩余油条180根销售给不特定过路人群,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零售价1元/根,累计非法经营金额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陈某某早餐店、陈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龙港市陈某某早餐店违法所得30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3100元,合计3130元,上缴财政;二、对当事人陈某某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违法行为处300元罚款,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油条行为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合计3500元,上缴财政。
64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