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王举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0732866563C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花城村水库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5
(2024)湘0181民初13521号
劳动争议
周**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10-13
(2021)湘0181民初5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刘*,吴*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1-06-24
(2021)湘0181民初5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21-01-26
(2021)湘0181民初38号
劳动争议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21-01-26
(2021)湘0181民初38号
劳动争议
周**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6
2020-12-22
(2020)皖1623民初7706号
追偿权纠纷
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刘*,吴*
利辛县人民法院
7
2019-03-06
(2019)湘01民终724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2
2021-07-19
(2021)皖1623执异21号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04
2022-04-24
(2022)湘01民终5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4
2021-08-27
(2021)湘0181民初59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24
2021-06-21
(2021)湘0181民初5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19
2020-12-30
(2020)皖1623民初7706号
追偿权纠纷
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与吴*、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24
2021-02-01
(2021)湘0181民初38号
劳动争议
周**与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1-26
2018-10-09
(2018)湘0181民初6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银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26
2019-03-22
(2019)湘01民终7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枣庄市银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2-01
2018-12-31
(2018)皖1282民初11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任**、界首市乐家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160.7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长浏)应急罚﹝2025﹞烟花爆竹监察大队-51号
一、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4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并提供朝阳县宇欣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购买吉腾(吉鼎)出口烟花公司天下第一雷的说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进货单及商品入库记录等资料,显示朝阳县宇欣烟花销售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向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的2000箱组合烟花产品中有20箱危险等级A级的“25发天下第一雷”产品,但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运输产品类别为2000箱同类组合烟花(C级),要求核查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A级组合烟花的行为。2025年8月19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上述交办事项进行核查,检查时企业处于夏季高温停产期间,全厂未开工生产。 经核查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25】170010号)具备组合烟花(A、B、C级)许可类别,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具备生产经营A级组合烟花产品资质。查阅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发货单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台账资料,2024年9月10日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向朝阳县宇欣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销售2000箱组合烟花的产品,其中1980箱为C级组合烟花,20箱“25发天下第一雷”为A级组合烟花,均以C级组合烟花产品信息登记记录至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存在未完全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属实。二、主要证据: 1、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朝阳县宇欣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购买吉腾(吉鼎)出口烟花公司天下第一雷的说明》、进货单及商品入库记录、药量称量图等证据,此证据由上级部门提供,朝阳县宇欣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经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再次复核签字,证明了此案件来源及2024年9月10日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向朝阳县宇欣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销售2000箱组合烟花的产品,其中1980箱为C级组合烟花,20箱“25发天下第一雷”为A级组合烟花,均以C级组合烟花产品信息登记记录至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存在未完全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属实; 2、(湘长浏)应急现记〔2025〕烟花爆竹监察大队-200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湘长浏)应急责改〔2025〕烟花爆竹监察大队-176号《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长浏)应急复查〔2025〕烟花爆竹监察大队-24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经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王举签字确认,证明了该单位2024年9月10日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向朝阳县宇欣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销售2000箱组合烟花的产品,其中1980箱为C级组合烟花,20箱“25发天下第一雷”为A级组合烟花,均以C级组合烟花产品信息登记记录至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存在未完全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属实; 3、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陈王举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此证据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该单位为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及持证上岗情况,及具备生产经营A级组合烟花产品的资质; 4、浏阳市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与朝阳县宇欣
以上事实违反了《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17
2
浏市监处罚﹝2024﹞275号
2024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当事人2023年生产的组合烟花-“财富世家(80发)”及2023年12月生产的组合烟花-“一买就发(60发)”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1月15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了№.WJ20240014号和№.WJ2024001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厂区成品仓库内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两种产品,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2024年3月8日调查终结。经查明,2024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当事人2023年生产的组合烟花-“财富世家(80发)”及2023年12月生产的组合烟花-“一买就发(60发)”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1月15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了№.WJ20240014号,涉及产品为“财富世家(80发)”和№.WJ20240015号,涉及产品为“一买就发(60发)”的检验报告,№.WJ20240014号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WJ20240015号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将上述两种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并于同日对当事人生产厂区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两种不合格产品,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现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以32元/箱的成本价生产组合烟花-“财富世家(80发)”并存放于152号成品库,后以销售价为40元/箱的价格将剩余324箱于2024年1月6日销售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鞭炮烟花公司,至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另外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以24元/箱的成本价生产组合烟花-“一买就发(60发)”,后以销售价为30元/箱的价格将剩余635箱于2024年1月6日销售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鞭炮烟花公司,至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本案货值金额32150元,违法所得32010元。
1、没收违法所得32010元;2、处罚款32150元。
3215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