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开发区董珊珊卤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珊珊 | 注册资本:6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0MA4A4FP64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州区市场路城南生活广场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核准在荆州区市场路城南生活广场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执照上标注的经营者为董珊珊,实际经营者为其父亲董谷明及母亲刘德枝。2025年4月17日本局联合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分局开展假冒伪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1瓶“海角”白胡椒粉容器内装有红褐色粉末状物质,经当事人经营者董珊珊及刘德枝现场确认系为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另有卤汁1桶,冰柜内有卤猪头肉共1000克,当事人于当日将上述卤猪头肉及卤汁委托本局保管并送检,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委托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理。2025年4月18日,本局与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共同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卤汁1桶取1000毫升,卤猪头肉共1000克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了2份报告编号为WT20250281、WT20250282《检验报告》,其中WT20250282《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当日将上述2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由其实际经营者刘德枝签收,其当场未提出异议。2025年5月6日本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2025年5月13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分局对刘德枝进行讯问,其表示对WT20250282《检验报告》无异议。
2025年12月9日,本局收到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分局荆分公(东)移字〔2025〕37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内容如下:“因当事人未达到刑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追溯标准,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随案移交了案件材料1卷。本局于2026年1月4日向董珊珊进行询问,其陈述的部分事实与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不一致,且在本局对其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4月21日再次对实际经营者刘德枝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询问通知书》。
当事人现向本局提供说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日落黄”于2025年4月12日从沙市区两湖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干货粮油批发市场采购调料时商家赠与,遗忘了赠与商家门店招牌,属于现金结算,仅使用一次为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当天制作的卤猪头肉共计4斤,以40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斤。本局现以当事人制作的4斤卤猪头肉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8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 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 (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裁量规则,经本局案审会研究,责令改正,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80元;减轻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08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