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口前镇喜旺香肠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银环 | 注册资本:0.7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4UKBY9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永吉县口前镇永新农贸市场西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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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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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6〕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通过永吉县口前镇鑫源粮油副食店以每袋7元购卖1袋复配肉制品护色剂(净含量500克,该护色剂配料表中标注含有亚硝酸钠2%和诱惑红0.3%)。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用上述护色剂开始每三天加工卤制鸡肝成品6斤,并以每斤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卤制鸡肝7次,成品鸡肝42斤,获利336元。
2025年10月20日,本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永吉县口前镇喜旺香肠店进行酱卤肉制品(卤鸡肝)抽检。2025年11月4日,本局收到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DC202517274),检验报告显示卤鸡肝中诱惑红及其吕色淀(以诱惑红计)实测值0.0145(单位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诱惑红及其吕色淀(以诱惑红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加工制作的凉拌猪脆骨、卤猪头肉和卤鸡肝进行执法抽检,并委托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检测。2025年11月20日,本局收到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凉拌猪脆骨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测结果58(mg/kg),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猪头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测结果15(mg/kg),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鸡肝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测结果8.3(mg/kg),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单项结论不符合。2025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2025年11月4日共加工制作凉拌猪脆骨5斤,每斤售价12元,获利60元;猪头肉加工制作10斤,每斤售价18元获利180元,共计获利24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通过永吉县口前镇鑫源粮油副食店以每袋7元购卖1袋复配肉制品护色剂(净含量500克,该护色剂配料表中标注含有亚硝酸钠2%和诱惑红0.3%)。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用上述护色剂加工卤制鸡肝成品42斤,并以每斤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酱卤肉制品经抽样检验,诱惑红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之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
2026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6〕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2.没收复配肉制品护色剂1袋;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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