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首南旗轩餐厅(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EG7ERX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玉巷41号、天童南路578弄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687号
经查,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了涉案杂物电梯的订货安装合同,该杂物电梯出厂日期2023年4月20日,型号BOTOHO/300,设备出厂编号ZJ23061。2023年5月4日,涉案电梯厂家北京某公司对该杂物电梯进行了安装。2023年5月5日起,当事人在尚未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台杂物电梯,用于日常一楼与二楼间传菜。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12日被本局查获。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该电梯生产厂家北京某公司的资质、特种设备出厂资料、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该设备是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再查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9日登录宁波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MIS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已经完成该杂物电梯的注册登记。
另外,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申请解除查封。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交了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该款杂物电梯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完成了整改。
我们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