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刘大成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大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CLXR7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七里坪镇长胜街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3〕268号
当事人店销售的“五粮酒”是当事人酒坊于2022年12月份自己加工酿造的,一共酿造了28公斤,标价258元/公斤,货值金额7224元,2023年5月24日被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用作抽检样品取走2公斤,当事人除本人饮用外,生产的不合格“五粮酒”尚未售出,抽检报告送达之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进行检查发现剩余涉案“五粮酒”19.32公斤,当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截止本调查终结之日,本局没有收到因食用不合格“五粮酒”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且未接到关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属于危害后果轻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追究,鉴于你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合格白酒尚未售出,尚未发现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全面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诸多因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你的实际经营状况,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五粮酒”19.32公斤;
2、处以罚款 15516元。
15516.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