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弘木顺烟酒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威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0MA07B5F611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弘信道香润轩底商29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东丽市监处罚〔2025〕42号
“津酒”商标系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22254558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3),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
“ 梦之蓝”注册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0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317666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01月0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01月06日。综上所述,案发时“津酒”、“梦之蓝”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经调查,涉案梦之蓝M3 40.8%vol(批号2020.08.21)是当事人2024年2月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名叫“云飞”的人手中购买,共购入一箱梦之蓝M3 40.8%vol,批号2020.08.21(4瓶)、一箱五粮液(6瓶)和一箱国窖(6瓶)。共通过微信支付9650元。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涉案梦之蓝M3 40.8%vol(批号2020.08.21)在被商标权利人确定为侵权商品后,当事人联系“云飞”,“云飞”称自己也不知道涉案梦之蓝M3是假酒,未留存票据。2025年6月4日,“云飞”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花费1600元从其手中购买涉案商品。截至案发,未售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经执法人员比对,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涉案“津酒”扁凤壶是2024年5月,有自称是业务员的人上门向当事人推销,当事人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60元/瓶的价格购入“津酒”扁凤壶40%vol(批号20190122B,规格500ml)一箱(6瓶)和52%vol(批号20190122B,规格500ml)一箱(6瓶),其中当事人自己饮用3瓶40%vol“津酒”扁凤壶(批号20190122B,规格500ml)和1瓶52%vol“津酒”扁凤壶(批号20190122B,规格500ml),其余均未售出,现已无法与供货人取得联系,截至案发,剩余涉案商品未售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经执法人员比对,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经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津酒扁凤壶40%vol(批号20190122B,规格500ml)、5瓶津酒扁凤壶52%vol(批号20190122B,规格500ml)和4瓶梦之蓝M340.8%vol(批号2020.08.21规格500ml)均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涉案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现场检查时,涉案商品未标价,应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违法经营额。经查询,未发现商标权利人公布涉案商品的指导零售价格。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没有公布指导零售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规定,执法人员抽样调取了天津盛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恒兴泰烟酒经营店、天津市东丽区恒鑫源烟酒茶商行等三家店铺在售的40%vol的津酒扁凤壶(规格500ml)零售价分别为58元、65元、58元,平均值为60.3元;52%vol的津酒扁凤壶(规格500ml)零售价分别为60元、68元、60元,平均值为62.7元;40.8%vol的梦之蓝M3(规格500ml)零售价分别为400元、398元、408元,平均值为402元。经计算,涉案4瓶40.8%vol的梦之蓝M3(批号2020.08.21规格500ml)货值金额为1608元;5瓶52%vol的津酒扁凤壶(批号20190122B,规格500ml)货值金额为313.5元;3瓶40%vol的津酒扁凤壶(批号20190122B,规格500ml)货值金额为180.9元;总计违法经营额2102.4元。涉案商品除当事人自行饮用外其余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在2023年11月3日(津市监丽执罚[2023]127号)、2024年6月5日(津市监丽执罚[2024]73号)因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等材料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我局给于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商品:3 瓶津酒扁凤壶40%vol(批号:规格 500ml)、5 瓶津酒扁凤壶 52%vol(批号:规格 500ml)和 4 瓶梦之蓝 M3(批号 2020.08.21)40.8%vol 白酒;2.罚款合计 36000 元。
36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2
津市监丽执罚〔2024〕73号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发现2瓶五粮液白酒(规格:500ml酒精度:39%VOL、生产日期:20161010),经相应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比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现场出具相应的产品鉴定报告。上述2瓶五粮液白酒(规格:500ml酒精度:39%VOL、生产日期:20161010)及两箱高度五粮液白酒(净含量:500ml*6,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进货时均未索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因进货时均未索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一年之内再次违反相同规定,属于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构成要件。
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因进货时均未索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一年之内再次违反相同规定,属于拒不改正。对于当事人再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罚款50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涉案的五粮液白酒2瓶(规格:500ml 39%VOL、生产日期:20161010 );2.罚款27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的涉案白酒2瓶;2.罚款合计32000元。
32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3
津市监丽执罚〔2023〕127号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且经执法人员现场比对,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中1箱已销售,其余均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构成要件。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65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索要相关票据,该行为满足了食品经营采购者采购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构成要件。
1.警告;
2.罚款12000元;
没收当事人未售出的涉案商品
12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