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鑫大宇塑料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云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81MA0YM5UW4B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兴隆镇孤家子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质处字〔2023〕86号
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生产规格为1.1m*0.01mm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共计500公斤(100卷),生产成本价格为8.4元/公斤(42元/卷),以9.6元/公斤(48元/卷)的价格用于市场销售。2023年2月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根据GB 13735-2017标准及《辽宁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该批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了抽检,抽样基数500公斤(共100卷,检样数量2卷,备样数量1卷,样品均为企业赠与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厚度和厚度偏差项目不合格(极限偏差,mm,+0.003,-0.002;检验结果:+0.002,-0.003),判定该批次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接到上述产品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截止至本局立案,抽检的同批次剩余97卷不合格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已销售50卷,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由于销售时间过久,截至2023年6月5日上述不合格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未能召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对剩余的47卷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销毁。故上述不合格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获利共计3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厚度和厚度偏差项目不合格,不符合合GB 13735-2017标准及《辽宁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聚乙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行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的,从轻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125%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如下:
一、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24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700元。
2400.00元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