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盛峰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春 | 注册资本:10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8NFCP5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9幢1单元402-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3﹞49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承租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镇大世界五金城9幢1单元402-1室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场所面积18平方米,经营业务主要以配送学校食品为主。2023年2月27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盛峰农产品有限公司配送给杭州市万家星城幼儿园的茄子予以抽检,由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2023年3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JKS23601937)的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茄子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中所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23年2月26日,上述涉案的茄子由当事人从勾庄农户进货,购进数量为40斤,当事人自述进价为8.5元/斤,售价为8.5元/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罚款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罚款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警告。
3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