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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老滋老老味私房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危战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L3KQ4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南湖大道马湖还建楼5号楼45-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3〕288号
经查,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仓库货架上发现已超出保质期食品(北美闯江湖野米一袋、金乐心爽泡辣椒六袋);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台账;3、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8名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货架上仍存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 “张氏记湖南辣椒酱”一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88克;“食全食美糖桂花” 一瓶,生产日期:2022年2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320克 ;“曲子甜酒曲”两瓶 ,生产日期:2021年6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00克。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8月22日以来的进货台账、经警告处罚后改正的8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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