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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宪兰蔬菜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宪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2H0BU66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58号(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7
(2023)浙0111民初5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富阳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宪兰蔬菜摊
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4〕2号
2023年10月25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后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处的上述豇豆已销售完,销售额为58.50元,利润是32.5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货凭证等资料。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8.50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豇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以下处罚:警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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