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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巨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天文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8T8XN8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富路17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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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836号
2026年7月15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到我局进行现场投诉举报,举报江西巨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请求我局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查处。 2026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江西巨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潍柴汽车配件涉嫌侵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143430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我局对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带有以上注册商标图样的产品:1.潍柴空压机总成一个,型号61800130043;2.水泵一个,型号612600061701;3.风扇托架总成一个,型号61264010002;4.排气门4盒,型号612630050002;5.进气门7盒,型号612630050001;6.排气门4盒,型号610800050050;7.进气门5盒,型号610800050049;8.连杆轴瓦12盒,型号612600030020;9.主轴瓦2盒,型号81500010046;10.活塞环组件一个,型号612600030053;11.滤清器滤芯6个,型号611600070060;12.w泵一个,型号612600081732。 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书。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证据提取及询问笔录等方式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2010年在湖北开店时购买别人的产品,分别是:1.潍柴空压机总成,型号61800130043一个,购进价300元,销售价350元;2.水泵,型号612600061701一个,购进价210元,销售价230元;3.风扇托架总成一个,型号61264010002,购进价380元,销售价400元;4.排气门4盒,型号612630050002,购进价100元/盒,销售价120元/盒;5.进气门7盒,型号612630050001,购进价90元/盒,销售价110元/盒;6.排气门4盒,型号610800050050,购进价100元/盒,销售价为120元/盒7.进气门5盒,型号610800050049,购进价90元/盒,销售价110元/盒;8.连杆轴瓦12盒,型号612600030020,购进价80元/盒,销售价90元/盒;9.主轴瓦2盒,型号81500010046,购进价80元/盒,销售价90元/盒;10.活塞环组件一个,型号612600030053,购进价330元/个,销售价为350元/个;11.滤清器滤芯6个,型号611600070060,购进价50元/个,销售价为55元 /个;12.w泵一个,型号612600081732,购进价60元/个,销售价为70元/个。以上产品侵犯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违法经营额为5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身份; 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被授权人叶家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及合法性; 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个涉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 6.当事人陈天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当事人陈天文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销售价格; 8.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以及侵权商品的品种、数量; 9.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10.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被暂扣产品为侵权商品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潍柴空压机总成一个;2.水泵一个;3.风扇托架总成一个;4.排气门4盒;5.进气门7盒;6.排气门4盒;7.进气门5盒;8.连杆轴瓦12盒;9.主轴瓦2盒;10.活塞环组件一个;11.滤清器滤芯6个;12.w泵一个; 2.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527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70元上缴国库。
527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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