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官渡区董涛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MXARW9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永胜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2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01日,注册了“官渡区董涛火锅店”在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永胜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2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6月2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官渡区董涛火锅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进行监督抽样,于2023年6月2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No:01JD202305303)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7月6日查获之日止,当事人以5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不合格的“干黄花菜”4公斤,其中1.2公斤以5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昆明昆明海关技术中心用于监督抽检,销售金额合计60元;剩余的2.8公斤泡发后自己和员工食用了。当事人共计销售不合格的“干黄花菜”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利人民币60元。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3]0002551)号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当罚[2023]000019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至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经营现场照片5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承诺书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3、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现场抽样相片6张,现场抽样单及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细节。
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合计2560元(贰仟伍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25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