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呈贡兴呈路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麦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L27EJ1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中段龙斗壹号海岸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9
2021-07-09
(2021)云0114民初55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际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3
2020-04-03
(2020)云0114民初64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与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呈贡兴呈路分店、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呈市监处罚〔2025〕166号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呈贡兴呈路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该分店有由上海绿培供应链有限公司2025年5月13日提供给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呈贡兴呈路分店于2025-0-13生产的甘薯(榴莲蜜薯500g)产品销售。该分店主管王锦萍在现场配合检查,并认可上述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上海绿培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并提供了该公司2025-05-13生产的甘薯(榴莲蜜薯500g)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提供了上述商品的进销存记录。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从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配送中心(章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调进了12袋上述上海绿培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5-05-13日生产的甘薯(榴莲蜜薯500g),商品条码为0240000567785,进货价为每袋9元,销售价为每袋11.99元。2025年5月14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购买6份上述商品作为检测样本和备样品,剩余商品已售罄。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43.88元,违法所得共计35.88元。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当即在沃尔玛(云南)商业有限公司呈贡兴呈路分店收银台处发布了)《产品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时,无顾客向当事人提出退货退款诉求。
鉴于当事人一是案发后该批次商品数量较少;二是检验报告下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三是当事人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及整改措施;四是当事人主动提交了供货商资质进销存记录单,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销售不合格食品被我局处罚过(呈市监处罚[2024]262号)。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既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
2.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35.88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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