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金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海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2MA7GYHGT51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杨楼镇人民政府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单水罚字〔2025〕F01号
经调查取证,单县金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规定
单县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水罚字﹝2025﹞F01号
单县金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7GYHGT51
法定代表人:汤海防
经查,你(单位)2025年1月10日在单县杨楼镇,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水,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影响正常供水秩序,破坏了正常的供水体系,干扰了供水企业对用水的计量、收费和供应安排,使供水企业难以准确掌握用水情况,可能导致供水计划紊乱,影响区域供水的整体调配,在改装、迁移、拆除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的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造成损坏,使管网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受到破坏,增加后续发生漏水、爆管等事故的风险。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单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定。并于2025年1月14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整改完成。2025年2月13日下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中研判,申辩理由未被采纳,不予支持。现依据《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转供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单县水务局西二楼215房间领取电子交款码,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逾期不领取电子交款码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20000.00元
单县水务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