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鑫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春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B2CL81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城市幸福乡庆宁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97号
2026年3月16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管局幸福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DH9923010026031336428。来电人称3月16日在双城区哈前公路庆宁村西南“鑫光超市”购买韩氏金麦穗面包,生产日期是2026年1月13日,保质期60天,已过期,要求依法赔偿的案件线索,2026年0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是2026年1月13日的韩氏金麦穗面包,经与投诉人联系确认,其购买的是韩氏金麦德手撕面包,生产日期是2026年1月13日,保质期60天。现场检查也未发现同一批次的面包,经查阅销售记录,哈尔滨市双城区鑫光超市于2026年3月16日卖出1个韩氏金麦德手撕面包,生产日期是2026年1月13日,销售金额为3元,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涉案面包的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双城市监询[2026]150050号,要求当事人哈尔滨市双城区鑫光超市经营者朱春光2026年3月18日到幸福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
2026年03月18日对哈尔滨市双城区鑫光超市经营者朱春光进行了询问,朱春光承认超过保质期韩氏金麦德手撕面包在2026年1月13日购进3个,当天销售2个,剩余1个因为在货架最里面,就没注意保质期,在2026年3月16日被人消费者以3元钱一个的价格买走。哈尔滨市双城区鑫光超市购进该批次面包时正值春节期间,因为超市较忙,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该食杂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已经于2026年03月17日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哈尔滨市双城区鑫光超市(朱春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2026年3月16日销售2026年1月13日生产的韩氏金麦德手撕面包1个,价格3元,保质期60天,已超出标注的保质期限,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数量、进货价格、供货方详细信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认定该违法事实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
2.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核心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食品经营者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检查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哈尔滨市双城区鑫光超市(朱春光)进行检查发现该食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壹仟元(1000元)。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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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