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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喜果蜜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24725938274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稷山县城西平陇村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罚〔2025〕42号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生产的无核干蜜(蜜饯)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578g/kg,超过最大使用量(0.3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检批次无核干蜜(蜜饯)当事人共生产30箱(3KG/箱),以7.4元/KG全部销售给河北客户,无库存,实际销售金额为660元,故该批次无核干蜜(蜜饯)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和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食品生产行为违法判定问题》的答复“3、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既不扣除成本。”的规定,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人的委托代理权限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FC25040069)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无核干蜜(蜜饯)(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4日)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添加剂收据、食品添加剂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账、煮枣车间投料记录,证明当事人加工干蜜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2024成品入库、贮存、出库记录表、销售台账、发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数量、价格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25日《关于主动召回蜜枣的通知》1份及2025年5月29日《关于主动召回蜜枣结果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及召回结果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会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产品不合格通知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我局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纳。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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