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台河市万康中西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雨虹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B1W9M9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十七层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税稽一罚﹝2025﹞3号
个人所得税税种偷税
处罚款3604.03元
3604.03元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4-30
2
七市监处罚〔2024〕10009号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七台河市万康中西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保健食品专柜摆放食品“炒酸枣仁”与药品“川贝母”。 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12日对七台河市万康中西药店负责人田雨虹进行询问调查,因销售“川贝母”后忘记将“川贝母”放回原位,“炒酸枣仁”因疏忽而与保健食品混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门面照片1张、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店营业情况及当事人销售食品“炒酸枣仁”与药品“川贝母”混放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川贝母”后忘记将“川贝母”放回原位,“炒酸枣仁”因疏忽而与保健食品混放情况; 5、执法视频碟片,证明案件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3
七市监处罚〔2024〕2100号
食品与药品混放
警告
-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4
七市监处罚〔2024〕2038号
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警告
-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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