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加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加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6MA6F32AK0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下司镇珠行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3]0912号
经核实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上门推销人员购进电取暖器在门店进行销售,其设备及包装上均未标注有额定电压、电源性质的符号、额定输入率、制造商或责任承包商的名称商标等标志,总共购进上述设备2个,购进价格10元/个,销售价格15元/个,货值金额共计30元,至被查获时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独市监强制〔2023〕09-06号)及财物清单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2023年1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独市监罚告〔2023〕09-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罚款0.0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2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