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黔西县美肤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克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J4W2R8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金兰镇新益村新街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5]1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份注册《营业执照》后开始在黔西市金兰镇新益村新街23号从事化妆品店经营。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均是在贵阳购进,购进方式以发物流为主。购进过程中未想到要开进货单据,也没有考虑到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是以定期检查包装上标注的限用期限的方式来保证经营的化妆品质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依法经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2、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据提取单》一份2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的事实;二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配合检查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报告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三是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主动按要求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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