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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玉泉五粮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C1ECM5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路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14号
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加工生产销售白酒的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加工场所摆放白酒13坛,发现一坛标注“高粱酒50度15元/斤”白酒,大约四百斤,当事人不能出示该批次白酒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白酒生产销售的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泉市监当罚【2026】8号)给予警告。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再次进行检查,该坛标注“高粱酒50度15元/斤”的白酒较2026年4月14日明显减少,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已于2026年4月14日到2026年5月19日销售出大约50斤,未建立白酒的生产销售台账、生产加工及原材料进货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依据该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00元罚款。
6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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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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