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茂胜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茂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CBQQMM1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岔路口镇三合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173号
经过调查,该药店从个人刘立新处购进“阿普唑仑片”10瓶,以上药品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进货单价20元/瓶,销售单价20元/瓶,共计销售3瓶,剩余7瓶被德惠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案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60元。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2024年9月2日,我局接到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德检刑行意〔2024〕52号)、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4〕147号),内容为: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茂胜不起诉,将案件移交我局并对我局提出建议:依法对张茂胜销售假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9月10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经营者张茂胜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过调查,该药店从个人刘立新处购进“阿普唑仑片”10瓶,以上药品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进货单价20元/瓶,销售单价20元/瓶,共计销售3瓶,剩余7瓶被德惠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案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60元。德惠市茂胜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四、五)项、《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5000元;3、以上罚没款合计:25060元。
25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