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研更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726960617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北五巷5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董**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8
(2025)新0105民初29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赵**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19-10-21
(2019)新0105民初3143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董**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15-02-04
(2014)水民三初字第8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新疆七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博文印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14-09-1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新疆七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博文印刷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4
2014-09-1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新疆七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博文印刷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14-09-1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博文印刷有限公司,新疆七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6
2014-09-1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7
2023-03-15
(2023)新01民终9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24
2023-02-21
(2023)新01民终4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20
2022-07-28
(2022)新0105民初51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20
2022-07-29
(2022)新0105民初51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03
2022-04-28
(2021)新0105民初100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29.09元
民事案件
6
2022-06-17
2022-05-11
(2021)新0105民初100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787.2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6-02
2022-05-20
(2021)新0105民初31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6-01
2022-05-10
(2021)新0105民初100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1-24
2021-11-18
(2021)新01民终52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1-24
2021-11-18
(2021)新01民终52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3号
2025年12月1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587号由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庆源高层小区(营业执照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北五巷54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码:916501057269606175,法定代表人:何研更,性别:男,出生日期:1970年01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650104**********5X)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3600.00元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水磨沟区大队
2025-12-18
2
乌水市监处罚(2025)51号
温泉西路北五巷七纺高层自2010年建成,物业由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高层供水2016年至至今由水务集团直供,水表表号为3004266003,新疆七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二次供水,水费为用户预交,每月按实际用水量向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水费。该高层目前有住宅水表84块,底商水表2块(三楼火锅和超市)。 底商水表(三楼火锅)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4年6月12日实际购水总量为4862方, 当事人在此期间向用户以每立方8.97元收取自来水费,实际累计收取金额:43612.14元,累计收取高于政府定价金额:(8.97-7.28)元×4862方=8216.78元。 底商水表(超市)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24年5月27日实际购水总量为7614方,当事人在此期间向用户以每立方8.97元收取自来水费,实际累计收取金额:68297.58元,累计收取高于政府定价金额:(8.97-7.28)元×7614方=12867.66元。 以上实际累计多收高于政府定价金额:21084.44元,截止2024年12月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退款协议及公示公告截图照片等相关退款证据,经核算共退还消费者多付水费7677.67元,通过公告查找无法联系逾期未退水费13406.77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406.7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13406.77 元。
13406.77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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