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爱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MA347UM57D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119号北侧1-3层及主楼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04
(2019)苏0505民初2191号
肖像权、名誉权
孟*
欧菲(厦门)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23
(2023)闽09执378号
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宁德欧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巫**,游**,张**,巫**,王**
执行文书、拍卖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5-20
(2024)闽09执异22号
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宁德欧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巫**,游**,张**,巫**,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9
2021-08-03
(2021)闽民终9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新罗区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6﹞136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罚款﹝900元﹞
9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2
厦湖市监处罚﹝2025﹞75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行为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3
厦湖市监处罚〔2025〕595号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制作“收费公示”本放置在前台供消费者查询医院项目收费明细,并于同期制作“收费公示”视频在大厅电子屏循环播放。“收费公示”内容中有49款产品价格为0元,分别是:1、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0元/支;2、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1mg:0.1mg:0元/支;3、硝酸甘油注射液:0元/支;4、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0元/支;5、注射用玻璃酶:0元/瓶;6、注射用头孢唑林钠:0元/支;7、右旋糖酐40葡萄糖注射液:0元/瓶;8、盐酸达克罗宁胶浆:0元/支;9、注射用头孢呋辛钠:0元/支;10、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11、复方氨基酸注射液:0元/瓶;12、脂肪乳注射液:0元/瓶;13、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倍他乐克):0元/盒;14、双氯芬酸钠栓:0元/盒;15、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甲强龙):0元/瓶;16、云南白药创口贴:0元/盒;17、硝苯地平片:0元/片;18、盐酸二甲双胍片:0元/盒;19、硝苯地平片:0元/瓶;/20、速效救心丸:0元/盒;21、阿司匹林肠溶片:0元/盒;22、亚甲蓝注射液:0元/支;23、硝酸甘油片:0元/盒;24、硝苯地平控释片:0元/盒;25、卡托普利片:0元/瓶;26、苯磺顺阿曲库铵注射液:0元/支;27、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生长因子眼用凝胶:0元/支;28、酒石酸溴莫尼定滴眼液:0元/支;29、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衡力):0元/支;30、盐酸奥洛他定片(艾托欣):0元/盒;31、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0元/盒;32、地西泮片:0元/瓶;33、地西泮片:0元/片;34、夫西地酸钠软膏:0元/支;35、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0元/瓶;36、盐酸异丙嗪注射液:0元/支;37、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0元/支;38、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0元/瓶;39、尼可刹米注射液:0元/支;40、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mg:0元/支;41、氢化可的松注射液5ml:0元/支;42、盐酸普罗帕酮注射液20ml:0元/支;43、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0元/瓶;44、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0元/瓶;45、氯化钾注射液:0元/支;46:丙泊酚乳状注射液(静安)50ml:0元/瓶;47、氯硝西泮片:0元/片;48、人血白蛋白:0元/瓶;49、生化:0元/次。截止案发,当事人共收取头孢呋辛钠费用6次,共计80.32元、收取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费用3次,共计11.52元、收取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费用2次,共计41.4元、收取云南白药创口贴费用1次,收费17.25元、收取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费用1次,收费89.4元。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金额共计239.89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金额共计239.89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改正并提供证据材料,无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自述因联系不上消费者、消费者不愿配合退款,无法退还多收取部分价款,我局认定该部分多收取价款为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10-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罚款7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9.89元。
罚款﹝7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9.89元﹞
7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4
厦湖市监处罚〔2024〕1309号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在微信公众号“厦门欧菲整形美容医院”发布文章“一篇带你正确认识水光”,该文章含有以下内容:“01什么是水光……02水光类型与作用……03水光适合那些人……04做水光的七大理由 ①修复底层炎症 肌底炎症的症状是皮肤发红、皮疹等,炎症发展下去,会使肌肤越来越脆弱敏感;②改善皮肤内环境 皮肤内环境差,垃圾太多,在外的体现就是斑点、毛孔粗大、暗沉等;③加速皮肤代谢 皮肤代谢缓慢,活力差,枯死细胞囤积,在外体检就会气色差,苍白无血色,不红润;④加强皮肤抵御能力 肌肤的防御能力好,才能有效对抗外界的物理、化学,紫外线刺激,微生物的侵袭。减少过敏;⑤改善毛孔 改善内环境后,皮肤血液循环好了,气色好起来,黄气改善,皮肤也愈发紧致了;⑥水光祛斑深入皮下分解色素 皮肤内循环动力好了,沉睡色素被分解排出体外,使皮肤通透红润;⑦祛斑遗留问题修复 适合人群:皮肤缺水,干燥 主要作用:透明质酸,功能只有一个,即补水保湿。”文末有“全层科技水光”视频并附有当事人企业微信客服二维码、预约电话及医院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99号。当事人以介绍“水光”的形式对其开展的“水光”医疗项目进行宣传,该文章系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费用为260元。
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开始在抖音平台“欧菲医疗美容医院”账号发布视频作品,截止2024年7月24日案发时共发布44个视频作品,对当事人开展的“超声炮”、“半岛黄金超声炮”、“黄金超光子”、“黑金超光子”、“水光”、“光子嫩肤”、“极秒黑眼圈”、“水杨酸”、“痘肌护理”、“半岛超声炮全面部”、“超皮秒”、“脱毛”和“冰点脱毛”医疗项目进行宣传,上述视频系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中,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发布的“一个冲动去欧菲做了光子嫩肤#皮肤管理#变美#夏日变美正当时#护肤”视频显示有1成交券数,成交金额98元。当事人表示上述视频系1名内部文员、1名前台策划员工及外聘模特拍摄,后制作发布上述视频广告费用为1360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以介绍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260元;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1360元,违法所得98元。案发后当事人将相关文章和视频进行删除整改。
案件性质:(一)当事人以介绍知识的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整改,无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介绍知识的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改正并提供证据材料,无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5-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改正并提供证据材料,无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3-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8元。
当否,请领导批示。
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10000元﹞
12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