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梦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817722906346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8
(2025)赣1003民初361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8
(2025)内0928民初66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薛**
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丹展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任**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3
2023-06-05
(2023)湘1321民初167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邹**
浏阳市青松花炮厂(普通合伙),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涟源市永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双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06-20
(2023)湘1321民初167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邹**与邓*、朱**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76678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2-22
2022-08-10
(2022)湘0281民初2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沈丘县长虹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7-18
2017-03-30
(2017)湘0181民初11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长沙跃奇节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5-12
2016-05-12
(2016)冀02民终1483号
追偿权纠纷
刘**与滦县荣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杜**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株醴)应急罚﹝2025﹞161号
2025年11月1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906346)进行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竹类(C)级;总厂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级、升空类(火箭,C)级。现场检查总厂时发现以下问题:1、未建立电瓶车管理台账;2、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为4月9日(未更新);3、未建立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台账;4、安全员日志为8月11日(未更新);5、4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一栋三间),第一间卷筒车间为员工宿舍,第二间卷筒车间存放已串引的组盆架,第三间卷筒车间存放已插引的哨响空筒和烟雾空筒,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一工棚存放烟雾和哨响效果件121件,未装箱的烟雾效果件360饼,接驳引线9件,裸药药柱2kg。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770 号,证明2025 年11月1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56 号,证明 2025 年 11月 1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24号,证明2025 年 11月1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16 号,证明2025年11月1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36号,证明 2025 年11月1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 1.1 级生产工序作业,妥善处理余废药,未经应急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擅自组织生产。第六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5〕6号,证明2025 年 11月14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梦林签收。第七组证据:《询问笔录》4 份(王梦林2份、黄文主和李水生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C)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第九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十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份(主要负责人王梦林,安全员黄文主、李水生各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王梦林,安全员黄文主、李水生的有效身份。第十一组
1、经调查询问,4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无危险等级)为一栋三间,第一间卷筒车间改为员工宿舍并有7人在里面住宿,同时第二间卷筒车间存放已串引的组盆架,第三间卷筒车间存放已插引的哨响空筒和烟雾空筒;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的工棚并内放了烟雾和哨响效果件121件、未装箱的烟雾效果件360饼、接驳引线9件,裸药药柱2kg。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 2、经调查询问,4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无危险等级)为一栋三间,第二间卷筒车间存放已串引的组盆架,第三间卷筒车间存放已插引的哨响空筒和烟雾空筒;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一工棚并存放烟雾和哨响效果件121件(储存工房危险等级为1.1-2级),未装箱的烟雾效果件360饼,接驳引线9件(储存工房危险等级为1.1-2级),裸药药柱2kg(储存工房危险等级为1.1-1级)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符合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和第4.16:“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的规定。 3、经调查询问,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并未许可生产烟雾类产品,4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工棚内存放的烟雾效果件是该厂私自在4号卷筒车间生产的。该企业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2:“应在许可的专用的产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的规定。 问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在四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25000.00元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22
2
醴市监行处罚字〔2024〕13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检查发现有标名称“彩焰”、规格128发的组合烟花50箱,有标名称“米兰之夜”、规格168发的组合烟花50箱,有标名称“龙腾盛世”、规格100发的组合烟花24箱,有标名称“大吉大利”、规格36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财源广进”、规格48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999吉祥蕾”、规格40发的组合烟花30箱,有标名称“奠”、规格30发的组合烟花30箱。经开箱检查,以上七种产品其筒体之间均安装有隔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以上七种产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将上述七种产品抽样送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检验,2024年4月12日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编号2024ZJ046、2024ZJ047、2024ZJ048、2024ZJ049、2024ZJ050、2024ZJ051、2024ZJ052的七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以上七种产品其筒体之间均安装有隔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4月12日本局将七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截止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陈述,上述烟花产品货值金额14989.2元,未销售未获利。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入库单据及财务证明。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名称“彩焰”、规格128发的组合烟花50箱,名称“米兰之夜”、规格168发的组合烟花50箱,名称“龙腾盛世”、规格100发的组合烟花24箱,名称“大吉大利”、规格36发的组合烟花30箱,名称“财源广进”、规格48发的组合烟花30箱,名称“999吉祥蕾”、规格40发的组合烟花30箱,名称“奠”、规格30发的组合烟花30箱,共计244箱。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23000元,上缴国库。
230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