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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庆文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792874709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2023年11月8日于临沧优选生鲜配送有限公司被抽检的冰糖是从当事人处购买,由当事人分装生产。《检验报告》显示,该单晶体冰糖(分装)中干燥失重(G/100G)项目,标准指示为(≤0.25G/100G),实测值为(0.35 G/100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冰糖原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从弥勒晶胤食品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查验管理情况记录,当事人共购进20袋(25KG/袋)该批次冰糖用于分装生产,进货价格为184元/袋,该批次冰糖共计分装生产了规格为800G/袋的单晶体冰糖(分装)10件(30袋/件),成品销售价格为225元/件,已全部售出,故货值金额为2250元,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损耗,且人工等成本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0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2
安市监处罚﹝2023﹞171号
经查,2023年8月3日于陇川县景罕百大超市被抽检的冰糖是从当事人处购买,由当事人分装生产。《检验报告》显示,该单晶体冰糖(分装)中还原糖分(G/100G)项目,标准指示为(≤0.08 G/100G),实测值为(0.15 G/100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从弥勒晶胤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冰糖,能够提供购进单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查验管理情况记录,当事人共购进20袋(25KG/袋)该批次冰糖用于分装生产,进货价格为172元/袋,该批次冰糖共计分装生产了规格为800G/袋的单晶体冰糖(分装)30件(20袋/件),成品销售价格为176元/件,已全部售出,故货值金额为5280元,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损耗,且人工等成本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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