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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花冠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古伯燕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762681359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8号(香江豪庭)4号楼2-3、3-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31
(2024)渝03民终66号
合同纠纷
深圳市伯伦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花冠美容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9-25
(2023)渝0102民初4916号
合同纠纷
重庆市花冠美容有限公司
深圳市伯伦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0-03-25
(2020)渝0102民初4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花冠美容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2
2020-03-23
(2020)渝0102民初4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399号
经查,当事人于1988年11月03日办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8号(香江豪庭)4号楼2-3、3-01号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卫生许可证》(渝卫公证字〔2021〕第500102007366号)。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个体工商户邓梦雨处购进了400支弹力蛋白紧致眼霜,外包装喷码限用日期:2025/12/18,购进价格29.9元/支。当事人收集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以及生产厂家广州市汉江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合格检验报告、备案信息。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将其上架到微信小程序众盟超级播+进行售卖,销售价格38元/支,共售出40支。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发现该眼霜外包装喷码限用日期为2025/12/18,内包装上喷码限用日期为2024/12/18,二者不一致,当事人将未销售的360支眼霜退回生产厂家。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联系消费者,告知眼霜内外包装限用日期喷码不一致的情况,并予以退货或者更换同价值的其他商品,其中一名消费者(姓名:蓝美余;电话:13996756992)因为联系不上,购买的2支眼霜并未退换。2023年8月30日,该款眼霜从消费者处召回共38支,当事人将其一同退回生产厂家。综上,当事人共购进弹力蛋白紧致眼霜化妆品400支,购进单价29.9元/支;销售2支,销售价格38元/支;退回厂家共计498支。因此,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弹力蛋白紧致眼霜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8元/支2支=76元,违法所得为38元/支2支=76元。
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该款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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