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悦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华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MACFGRREX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蔚蓝锦苑13幢一层西侧第二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烟处[2025]第155号
2025年6月10日,浙江省平湖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蔚蓝锦苑13幢一层西侧第二间的平湖市悦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被检查人杨德华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商店实施检查,当场在该店内发现其准备销售的条包装完好的卷烟共计4个品种3.8条,即:云烟(紫)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红双喜(硬8mg)1条、利群(软蓝)0.8条。因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平湖市悦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为牟取不法利益,擅自从非法渠道处购得上述卷烟,所购卷烟用于日后店中加价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各品牌卷烟鉴定损耗均为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7月3日告知当事人,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购货价格证明,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卷烟进货总额为人民币452元。
另经调查,2024年8月20日(平烟处[2024]第121号)、2025年5月14日(平烟处[2025]第90号)、2025年5月6日(平烟简处[2025]第121号),当事人因涉烟违法行为被平湖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属于一年内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4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烟处告[2025]第155号),被处罚人当场签收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要求立即处理。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总价值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452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36.16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真品卷烟3.4条予以发还(已剔除鉴定损耗0.4条)。
鉴别检验损耗卷烟费用以银行转账形式返还被处罚人。
36.16元
平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