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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鸿联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FR8JF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沙坪镇沙坪街10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142号
2024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3.5元/包的价格从岳阳市岳阳楼区银通塑料制品批发商行购进“产品名称:金兵航空杯、商标:金兵、生产日期/批号:2024/9/5、型号规格180m1 货号:JB-695100 只/袋、生产单位名称:南宁市金兵日用品有限公司”等内容“金兵航空杯”20包,采购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市场主体资质证明,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购进后,以5.5元/包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10元。2025年4月9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金兵航空杯”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5月30日出具了报告编号 :SCLG03202500443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负重性能不符合GB/T18006.1-200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金兵航空杯”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0元。 2024年11月9日,当事人以28元/包的价额从湖北嘉福盛冷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鸡凤爪”(生产日期:2024-12-01)10包,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市场主体资质证明,但未查验上述批次合格的证明文件。购进后,以36.3元/包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63元。2025年6月23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鸡凤爪”进行抽样检验并于同年7月7日出具编号为No:J2025SP0393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抽检批次“鸡凤爪”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63元。案发后,当事人对所销售的“鸡凤爪”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涉案食品。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金兵航空杯”“鸡凤爪”合计违法所得40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3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金兵航空杯”“鸡凤爪”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3元,并处罚款10050元的行政处罚。?
1005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崇阳市监处罚〔2023〕229号
2023年03月19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日欣休闲食品商行以56元/件(14.35元/kg)的价格购进规格3.9kg/件的“倍佳思? 咸肉松蛋糕”、“倍佳思? 椰蓉蛋糕”各1件,购进后均以29.60元/kg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230.88元。2023年5月6日,本局委托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倍佳思? 椰蓉蛋糕”和“倍佳思? 咸肉松蛋糕”进行抽样检验,同年6月1日,本局收到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300670、No:202300671的《检验报告》各1份,上述《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倍佳思? 咸肉松蛋糕”2.83kg、“倍佳思? 椰蓉蛋糕”3.396kg,违法所得184.1元。库存上述“倍佳思? 咸肉松蛋糕”1.07kg、“倍佳思? 椰蓉蛋糕”0.504kg已被依法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倍佳思? 咸肉松蛋糕”1.07kg、“倍佳思? 椰蓉蛋糕”0.504kg、违法所得230.88元,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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